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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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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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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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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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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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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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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l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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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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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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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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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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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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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训诫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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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林水龙)(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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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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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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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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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予以训诫。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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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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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刚达到立案标准,所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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