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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贵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 0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马某某和被告马某某均有异议。经审查,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马某某无相应证据,故原、被告对该节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结合本案情形,马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有异议的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赔偿。马某某在庭审中提供了医疗费票据、被诊断为低蛋白血症、右足跟炎性肉芽肿的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故经审查核定的马某某的医药费171229.52元,后续治疗费3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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