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赵艳关于被告人王某系过失犯罪,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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