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6-02-11 李北斗 0 评论
第二十条成焦点:两种方案方向迥异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列出两种选择: 方案一: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参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方案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两种方案代表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前者认可优先受偿权的从属性与可流转性,后者则强调其“专属于承包人”的保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