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赵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涉案公司已补缴税款,综上,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其罪行,且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189800.42元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许某某系自首,且系初次犯罪,虚开的税额超出定罪数额不大且已补缴税款,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以及正在经营民营企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案发后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在吴某某和李某乙的公司中间牵线搭桥,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人在中间无任何牟利,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城建税及附加,有积极悔罪表现,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非同案犯已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徐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季某乙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该案系单位犯罪,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且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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