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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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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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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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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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2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本罪名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出台,将本罪称为“强迫劳动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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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或者侮辱被害人的行为。
1、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人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对其进行身体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
2、“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3、“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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