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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22.14亿元!南京经开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一审被判死刑

2026-07-06 李北斗 0 评论

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

法院对被告人杨有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有林存在以下犯罪事实:

  • 受贿罪(涉案22.14亿余元): 1993年至2023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江宁县(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科学园管委会主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巡视员,以及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 贪污罪(涉案1200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

  • 行贿罪(涉案2500万余元): 2005年至2023年,杨有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

  • 挪用公款罪(涉案1500万元): 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该局下辖国有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 滥用职权罪(造成经济损失2300万元): 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

  • 洗钱罪(涉案100万元): 2023年,杨有林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 法院裁判依法严惩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

法院特别指出: 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有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有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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