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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
XXXX厂
XXX
再审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市人,现住XXXX,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XX厂,住所地XXX村。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市人,现住XXXX号。
再审申请人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X厂、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2)灯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立奇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张晓晨
书记员:付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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