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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诉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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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无职业,住XX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XX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无职业,住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无职业,住XXXX号。
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XXX申请再审的理由有二,一是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他说事实上是XXX把车开进死胡同倒不出来,让XXX帮她开车;二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X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X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立奇
审判员:张晓晨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高嘉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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