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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许某与姚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泗洪县陈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5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50000元。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姚某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本金是290000元,已经偿还60000元,本金尚余230000元未还。借款未约定利息,我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朱某辩称,其不清楚借款情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7月16日,被告姚某向原告许某借款290000元。2016年3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姚某向原告许某出具350000元借条1份。2017年3月30日,被告姚某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姚某、朱某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9月30日登记离婚
原告许某与被告姚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被告姚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姚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姚某经原告许某催要后未在合理期间内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于2016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350000元借条,双方均认可借条中仅有290000元借款本金,另60000元是利息。该利息未超出年利率24%,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还60000元此外,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姚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朱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系姚某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属于个人债务等法定情形的情形,故本案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某应对该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某、朱某共同偿还原告许某借款3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姚某、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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