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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史某某与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伟,泗洪天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承建泗洪县京公馆工程,原告为被告干活。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6年10月9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4300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吕某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承建泗洪县京公馆外墙脚手架工程,原告带领工人在其工地干活。2016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了一份43000元的欠条给原告。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春节给付原告20000元,余款23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史某某为被告吕某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3000元,应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给付原告史某某欠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元。

审判员 许媛媛

书记员: 费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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