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5106黄卫彬与江学根、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黄卫彬,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江学根,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庄建平,男,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黄卫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江学根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庄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5日,被告江学根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庄建平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多次催要,庄建平于2017年10月9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分期还款。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2月25日,被告江学根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黄卫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用于生意周转。被告庄建平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100000元给被告江学根。后被告江学根未能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庄建平于2017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约定,江学根借原告100000元,由庄建平分七个月还清,前六个月每月还15000元,第七个月还10000元,等等。后被告庄建平仅给付原告19000元,余款未按约偿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柜员机业务回执、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
原告黄卫彬与被告江学根、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卫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学根、庄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卫彬与被告江学根、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卫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学根、庄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黄卫彬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江学根出借资金后,被告江学根未按约还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庄建平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江学根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已代偿部分应予扣减。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未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学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卫彬借款本金8100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庄建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学根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218元,两被告负担93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世红

书记员:孔年霞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