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胜利路249号。负责人:王卫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伟,男,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申请人:左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被申请人施某某、左红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曹益武
书记员:李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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