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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柳城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少坤(湖南常德新星法律服务所)
湖南柳城投资有限公司
江云辉(湖南益阳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高启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少坤,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柳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崔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云辉,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柳城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柳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柳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爱武
审判员:赵安平
审判员:郭朝霞

书记员: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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