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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武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武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镇江市。

原告武某某诉称,2017年10月19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口头约定于同年年底归还。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陈某某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武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武某某2万元。后被告未归还该借款。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借款人归还。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武某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某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支付公告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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