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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的真实生效裁判,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地区交通事故【车祸死亡】赔偿进行系统总结。
2024年8月21日9时,被告韦某丙驾驶无号牌大货车在宾阳县黎塘镇由工业园区方向往帽子村方向行驶,至宾阳县黎塘镇希望里三岔路口右转弯时,碰撞同向前方由受害人韦某丁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韦某丁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逃逸事故现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本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对该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受害人韦某丁无责任。原告李某、韦某甲、韦某乙分别为受害人韦某丁的配偶及子女。
法院认定被告驾驶无号牌大货车碰撞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直接导致受害人韦某丁当场死亡的事实清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负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与受害人的身份关系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证据经质证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诉请无异议,法院据此确认死亡事实及因果关系成立,支持原告赔偿请求。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地区,法院对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严格依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责任比例,本案被告负全部责任,支持全额赔偿。赔偿项目以民法典为依据,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于法有据的金额。被告已支付部分赔偿款60,000元,法院判决剩余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实务中,强调证据采信,如身份关系证明和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调解意愿可影响执行,但不改变责任认定。
赔偿结果受责任比例及证据影响,需以个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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