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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无罪抗诉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宣告车超、李勇、谢广英无罪。
最高法经再审查明,原判定案的口供和证言系非法获取,依法应予排除;所谓足迹鉴定缺乏同一认定条件,不应采信。反之,新物证及DNA鉴定证明另有真凶,车超、李勇、荆献柱、车雪峰并非凶手,谢广英亦未伪证。原审将车超、李勇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将谢广英定罪入狱,确属严重错误。
2000年1月17日,安徽涡阳县赵楼村16岁女学生王某琳出门上学后失踪,次日清晨尸体被发现。警方认定为强奸杀人案件,随后将车氏兄弟车超、车雪峰,以及李勇、荆献柱列为嫌疑人。
2000年12月,四人因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捕。尽管他们一再申诉遭受刑讯逼供,但法院仍多次改判。2001年12月,一审判决车超、荆献柱死刑,李勇、车雪峰无期。2004年,安徽高院终审维持车超死缓、李勇无期,而宣告荆献柱、车雪峰无罪。车雪峰母亲谢广英更因“伪证罪”被判刑。此后多年,车超、李勇始终喊冤。
2024年,另一嫌疑人熊某落网,警方确认与案件有关。至此,沉冤才有昭雪的契机。2025年9月28日,最高法最终改判三人无罪。
案件平反固然令人欣慰,但正义并未真正完成。车超、李勇二人失去五年青春,谢广英蒙受牢狱之灾,代价无法弥补。问题在于: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却似乎无人承担责任。
古代晋国的李离伏剑一事堪为镜鉴。《史记·循吏传》记载: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传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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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是晋文公时期的大法官官,曾因下属错判一起杀人案件,自觉罪当死。晋文公劝他说:“下级官吏有过,不是你的罪。”李离回应:“我担任长官,若错判案件,把罪过传到下吏身上,责无旁贷。”说罢,他不接受处理,伏剑而死,以谢天下(《史记·循吏传》)。
李离的故事提醒我们:执法者若错判,应承担相应责任,甚至以死谢法,方显法治之重。而在本案中,原审法官面对刑讯逼供和证据瑕疵,却仍草率定罪,其渎职与枉法显而易见。如果仅以“改判”了事,而不追究当年枉判者的法律与职业责任,冤案的代价永远由无辜者承担,司法公信力难以建立。
司法的公信力,不仅在于纠错,更在于追责。冤案不应只是纸上的昭雪,而应成为制度反思和问责的起点。否则,正义永远在迟到,冤屈可能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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