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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临海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8〕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宁、任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在西昌市航天中路租赁一门市销售烟酒,另在西昌市张家屯村二组一村民自建房内租赁了一套一楼房屋作为库房存放待售烟酒。2017年8月13日,西昌市公安局联合西昌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稽查大队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等各类名酒171瓶,查获中华软、玉溪软、云烟软珍品等各种名烟188条。名酒由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扣押后聘请各注册商标持有权厂家进行鉴定,经鉴定: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144.6条,价值
41808元。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烟假酒价值合计179164元。2017年10月16日,蔡某某到西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此案。
2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3取保候审决定书:蔡某某因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4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曾健雄,生于1992年2月21日,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蔡某某与蔡小美青系母女关系,经浙江省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蔡小美青肝脏细胞病变,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因此公安机关根据情况,为蔡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5取保候审保证书:曾健雄与蔡某某系朋友关系,其自愿为蔡某某取保候审提供担保,承担法律责任。
6报案材料摘要:
西昌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2017年6月15日,西昌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西昌市张家屯村二组一出租房一楼有人在非法运送卷烟。经跟踪调查,摸清犯罪嫌疑人非法运送卷烟的基本情况。2017年8月13日17时,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骑一辆电瓶车前往西昌市海河西路”中越物流”接货后,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跟踪其至该出租房,并当场查获大量涉案卷烟。
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8月13日,接举报后汇合公安机关对张家屯村二组蔡某某”武龙烟酒行”的商品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各类白酒171瓶,拍照并依法扣押。
7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9日对蔡某某上网追逃。
8报案材料:西昌市烟草专卖局将蔡某某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西昌市公安局。移送财务清单4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5张,烟草公司检查勘验笔录1份,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表1张,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1份。假酒统计表1张,鉴定过程记录2份。证实现场执法依法进行,无违规违法。
9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对蔡才龙经通知后才到现场一事进行说明。
10被告人户籍证明:蔡某某,生于1973年8月2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到案经过:2017年8月13时许,西昌市公安局、西昌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稽查大队,对蔡某某位于西昌市张家电村2组一出租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假酒,价值139232元,假烟24994.00元;两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名酒卷烟价值合计164226元。2017年10月16日商务9时35分,蔡某某东到西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12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案烟酒价格明细: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涉案烟、酒价格明细。假烟
24994.00元,假酒137356.00元,共计162350.00元。
13关于8.13非法经营案卷烟送检的情况说明:西昌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中的涉案烟酒,8月14日进行的一次抽烟送检,涉及云烟大重九、硬中华两个品牌,省质检站检验结论为真烟。10月18日进行的第二次抽样送检了云烟软大重九、硬中华涉案卷烟,检验结论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依据《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第6条第3款之规定,掺杂掺假真假混合的判定为伪劣卷烟。附:烟草专卖局《烟草产品鉴别建议管理办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14检验报告酒:涉案酒类的产权所有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书以及市场价格证明。
15现场照片:蔡某某现场指认照片。
16补充材料:关于真烟的鉴定价格的说明。
17情况说明:关于蔡某某无前科的情况说明。
18西昌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蔡某某在2015年曾经被西昌市烟草专卖局作过行政处罚。
19检验结果证明单。
20蔡某某照片:给周某辨认的照片。
21证人户籍资料:证人周某,生于1963年6月12日,案发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情况说明: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位于西昌市西郊乡张家屯村二组村民肖静自建房屋一楼右边l套房内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检查是依法进行的,合理合法。无违规之处。真实有效。
23西昌查获照片:现场检查的照片四张。
24西昌市烟草专卖局证据提出单:西昌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执法的证据单。2017年08月13日对西昌市张家电村二组蔡某某的出租房进行检查,两名检查人员王红平执法证号:51003166、唐洪亮执法证号:51003177向当事人蔡某某表明身份出示了执法捡查证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违规经营卷烟的现场照片。
25蔡某某假冒卷烟价格明细:蔡某某非法经营案件中涉案卷烟1B8条,涉案金额零售价53647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有43.4条为真烟,真烟零售价格为11839元。真烟部分的价格达不到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
26补充材料摘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证明:05256047156511、09836047505436、01245747157117,06246447147449该8瓶52度500毫升经典装国窖1573酒经鉴定不是我公司产品,且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7情况说明西昌市烟草专卖局摘要:西昌市烟草专卖局的情况说明:从2015年至今,我局在蔡某某门市多次查获假冒伪劣卷烟,因蔡某某从没有到我局进行处理,且蔡某某都是以零售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我局无法查实蔡某某是否销售出假冒伪劣卷烟情况。无法查清蔡某某是否销售出假冒伪劣卷烟一事。
28关于蔡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卷烟价格的情况说明摘要:西昌市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蔡某某非法经营案件中涉案卷烟188条,涉案金额零售价53647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有43.4条为真烟,按《四川省2017年上半年在销卷烟价格目录》进行价格计算,真烟零售价格为11839元。真烟价格为11839元。
2、证人周某证言:大概是5、6月份,一个农村的来我家租房子,说好租一个季度,每月500元钱,她给了我1500元钱,没有写合同就把房子租了。我不知道她租房子是用于存储烟酒等物的,房子在一楼,我住三楼,后来基本没见过她。租房子是她一个人来的。经辨认,就是这个人,我只知道她姓蔡,叫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她说在卖五金小百货,是用来放东西的。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8月13日18时许,西昌市烟草专卖局、食品药品工商管理局、西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我租的库房西昌市张家屯2组内检查时,现场查获了假烟:软中华5.5条、软云29.6条、软玉溪32.2条、黄鹤楼19162条、云烟印象0.2条、云烟紫48条;假酒茅台6件、国窖1件、青花郎1件、五粮液8件、剑南春2瓶、五粮春4件。2016年上半年我到西昌后在航天路别人手里面转让了一间门市,门市的名字叫阳光印象烟酒店,主要经营卖烟酒和饮料。我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证,营业执照上是我儿子蔡才龙的名字,平时主要是我在经营。假烟我是从一位50多少的老人那里购买的,硬中华66条每条90元、软中华4条每条90元、软云20条每条60元、软玉溪22条每条60元。假酒是别人推销上门再发货给我们的。假烟是直接送货上门的,卖假烟的这个我不认识也不晓得住在哪里。假酒是我和上门推销的人定了以后,他们发货的是中越物流,货到后物流电话通知我。假烟中华我买成90元一条,软云和玉溪都是60元一条,假酒茅台8**元一件,国窖500元一件,青花郎500元一件,五粮液500元一件,剑南春300元一件,10年红花郎200一件,五粮春200元一件。假烟硬中华销售价是40元一包,软中华是65元一包,软云和软玉溪卖成23元一包。假酒还没有卖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假烟和假酒都还没有销售就被查获了。我知道这些烟酒都是假的,仿制别人的产品。我认可西昌市公安局的鉴定,酒是假冒注册商标,价值137356.00元,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4994.00元,共计162350.00元。2017年10月18日对2017年8月13日在西昌市张家电村2组我租的库房内查获的非法卷烟进行了第二次抽检,对抽检过程,我没有异议。第二次抽检的”云烟软大重九”6.8条、”中华硬”20.3条,经过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检验报告》ZWOl171060443-60444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对这一检验结论,我没有异议。2017年8月13日在西昌市张家屯村2组我租的库房内查获的非法卷烟通过第一次抽检和第二次抽检,认定其中:中华软5.5条,价格每条700元,价值3850元;黄鹤楼硬19162条,价格每条1000元,价值2000元;玉溪软32.2条,每条230元,价值7406元;云烟软珍品29.6条,每条230元,价值6808元;云烟映象0.2条,每条650元,价值130元;云烟紫云48条,每条100元,价值4800元;云烟软大重九6.8条,每条980元,价值6664元;中华硬20.3条,每条500元,价值10150元。以上8种卷烟一共144.6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41808元。我对这个检验结论认同,无异议。
4、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通知书摘要:
鉴定意见:查获的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
137356.00元,查获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41808.00元,总价值为179164.00元。
2鉴定聘请书摘要: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9日聘请西昌市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对查获的烟酒是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26日聘请西昌市工商局对查获的酒进行鉴定。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摘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经鉴定33瓶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系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摘要: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2瓶经鉴定送检样品数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5补充材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证明原件摘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证明:8瓶52度500毫升经典装国窖1573酒经鉴定不是我公司产品,且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6检验报告酒摘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81瓶样品酒经鉴定防伪标识和瓶盖与我公司原防伪标识和瓶盖不一致,该批样品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和”五粮春”浓香型白酒的产品。
7检验报告酒摘要:四川省古商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37瓶样品酒属于假冒我公司53度十年红花郎酒和53度二十年青花郎酒产品。侵犯我公司”郎”注册商标使用专用权。以上几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名酒共计161瓶。
8检验报告烟摘要: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2条黄鹤楼硬1916、5.5条中华软、29.6条云烟软珍品、32.2条玉溪软、48条云烟紫、2盒云烟印象、6.8条云烟软大重九、20.3条中华硬【后两种卷烟经过了二次检验,前后共抽取了4条样品检测】,共计144.6条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的假烟假酒应予收缴。对其销售假烟假酒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的被告人蔡某某销售的假烟假酒应予收缴,对其销售假烟假酒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龚亚红
审判员 谢松甫
人民陪审员 沈英

书记员: 仁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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