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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马志强非法采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青22刑终4号原公诉机关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门源县,现住门源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6月1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门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门源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朝阳,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门源县,现住门源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7年6月1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门源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门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敏,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公诉刑诉(2017)第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强犯非法采矿罪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青2221刑初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马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俄阳、代理检察员李彦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朝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志强及其辩护人王敏、证人马某、闫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青海汉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砂石方测量报告》、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门价认定字[2017]29号《关于对引大济湟库区涉嫌非法开采砂石料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相关鉴定、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相关定案证据之间关联性存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贾永涛审判员赵晓英审判员李云峰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秦婷书记员鲁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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