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肄业。2015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8日因盗窃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铜王检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芳、代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到本市王益区作案3起,其先到文化宫门口福利彩票店,将店铺门锁破坏,后因无法打开铁门而离开。后又到本市王益区凯撒市场7号美丫丫精品童装店,破坏店铺门锁及玻璃门后进入店内,因未翻找到现金及贵重物品而离开,事后店主更换玻璃门及锁芯花费共计750元。最后其又到红旗街小学对面锋得利文具店,将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为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10时47分、马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7时15分报警。
(2)失主王某陈述载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8时许,我发现我的彩票店门上的一把锁子被撬掉了,查看彩票店后,发现没有什么损失,就没有报案。
(3)失主杨某陈述载明,2016年3月23日9时30分许我发现我的童装店玻璃门坏了,我店里没有什么东西被盗。
(4)失主马某某陈述载明,2016年3月23日6时45分我发现我的“锋得利文具行”卷闸门挂锁处被撬掉,里面玻璃门锁被损坏,店内三个桌子抽屉是拉开的,桌面沙发垫子处有烧过卫生纸的痕迹,沙发垫背烧焦,五毛面值的人民币被偷走大概30多块钱,于是我就报警了。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美丫丫童装店、锋得利文具店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6)收据载明,美丫丫童装店更换玻璃及锁芯花费共计750元。
2、2016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到本市王益区作案4起,其在二马路一品堂大药房,破坏玻璃门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100余元。随后到隔壁新艺装饰店铺,盗窃螺丝刀一把及验钞灯,事后该店失主更换玻璃门花费共计900元。随后又到隔壁的杰美艺术广告公司,盗窃现金40余元,事后该店失主维修玻璃门花费共计850元。最后其又到王益区苗圃路都市心情茶秀,翻窗入室,盗窃2条芙蓉王香烟,价值43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为杜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7时40分报警称王益区集贤花园楼下的“杰美艺术广告”、“一品堂大药房”、“新艺装饰”三间店铺被盗。
(2)失主庞某某陈述载明,2016年3月24日8时许,我发现我负责的“一品堂大药房”玻璃门上的铁把手已经拽掉了,1100元左右的现金被盗。
(3)失主王某某陈述载明,2016年3月24日8时许,我发现我店铺“新艺装饰”门被撬了,右手玻璃门上的铁把手已经掉了,玻璃也坏了,有一把螺丝刀和一个小型验钞灯被盗。
(4)失主杜某某陈述载明,2016年3月24日7时许,我发现我店铺“杰美艺术广告”门被撬了,玻璃门上破了几条裂纹,门把手掉了下来,有40多元现金被盗。
(5)失主梁某陈述载明,2016年3月20号左右的一天早上,我发现我店铺“都市心情”大门外门锁、吧台抽屉有明显被撬的痕迹,抽屉内的两条芙蓉王香烟不见了,价值不大,就没有报案。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一品堂大药房、杰美艺术广告、新艺装饰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7)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监控视频载明,被告人袁某2016年3月24日在一品堂大药房、杰美艺术广告、新艺装饰实施盗窃的过程及视频提取说明。
(8)收据载明,新艺装饰更换玻璃门花费900元,杰美广告维修玻璃门花费850元。
(9)铜川市烟草公司城区分公司情况说明载明,芙蓉王(硬)批发价为218.36元/条,指导零售价为250元/条。
3、2016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到本市王益区作案9起,其在公园路金日铜川旗舰店,破坏玻璃门后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在公园路安它宝贝宠物保健院,破坏卷闸门后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事后该店失主维修卷闸门花费共计180元。在体育桥斜对面一品茶庄,破坏卷闸门后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在红旗街千慧时装店,破坏卷闸门后进入店内,盗窃一条绿色石质苹果样式挂坠,事后该店失主维修卷闸门、换锁花费共计310元。在光明巷江南茶楼,翻窗入室,盗窃一把扳手。在光明巷新梅炒菜馆,破坏玻璃门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300余元,事后该店失主维修门锁花费共计250元。在二马路一品堂大药房,破坏玻璃门后进入店内,将店内的收银盒盗走,事后该店失主更换玻璃门及拉手花费共计800元。在二马路闽南茶庄,破坏卷闸门后进入店内,盗窃软中华香烟6盒,价值349.8元。在二马路康泰公寓楼下夫妻用品店,破坏卷闸门后进入店内,盗窃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中兴Q705U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中兴Q705U型手机价值469元。被盗笔记本电脑被袁某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调派出动单、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为陈某1、李某、徐某、梁某某、赵某某、付某、陈某2、郑某某报警。
(2)失主陈某1陈述载明,2016年4月7日7时许,我发现我经营的“金日旗舰日用品店”有一扇玻璃门有裂痕,门把手也被人毁坏了,检查后发现没有财物被盗。
(3)失主李某陈述载明,2016年4月7日8时30分我发现我的店铺“安它宝贝宠物保健院”卷闸门的锁被人破坏了,店里被人翻动过,经过检查,我发现没有财物被盗。
(4)失主赵某某陈述载明,2016年4月7日7时许我发现我的店铺“一品茶庄”卷闸门被破坏,茶庄内被翻动过,没有损失。
(5)失主徐某某述载明,2016年4月7日9时许,我发现我的店“千慧时装”卷闸门半开且中心位置烂了一个洞,吧台的抽屉被撬开,我清点之后发现一个绿色苹果形状的坠子不见了。
(6)失主刘某某陈述载明,2016年4月7日11时许,我发现我的店“江南茶楼”窗户被打开,吧台被翻动过,吧台上的一个扳手不见了。
(7)失主付某陈述载明,2016年4月7日8时30分许,我发现我的店“新梅炒菜馆”门把被撬断了,门半开着,钱盒里的现金400余元全部被盗。我店内装有监控。
(8)失主陈某2陈述载明,2016年4月7日8时许,我发现我的店“闽南茶庄”卷闸门半开着,门锁处有一个洞,丢失了1条零8盒软中华,还有8斤左右的铁观音茶叶。
(9)失主郑某某陈述载明,2016年4月7日7时40分,我发现我开的夫妻用品店卷闸门被撬坏,店里的一台华硕牌黑色笔记本电脑和一部中兴牌白色手机被盗。
(10)梁某某证言载明,2016年4月7日8时许,我去一品堂大药房上班时,发现店里的一扇玻璃门被人砸碎了,柜台带锁的抽屉被人打开了,清点后发现存放现金的铁盒子不见了,盒子里没有现金。
(11)监控图片显示被告人袁某盗窃新梅炒菜馆过程。
(12)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监控视频载明,被告人袁某在一品堂大药房、金日铜川旗舰店、一品茶庄实施盗窃的过程及视频提取说明。
(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安它宝贝宠物店、一品堂大药房、闽南茶庄、夫妻用品店、一品茶庄、金日铜川旗舰店案发地点和现场情况。
(14)收据载明,安它宠物店维修卷闸门花费180元。千慧服装店维修卷闸门花费260元、换锁花费50元。新梅炒菜馆维修门锁花费250元。一品堂大药房更换玻璃门、拉手花费共计800元。
(15)铜川市烟草公司城区分公司情况说明、铜川市王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载明,中华(软)批发价为583元/条,指导零售价为700元/条。袁某盗窃案中涉及的中兴Q705U型手机一部的评估价格共计为人民币:肆佰陆拾玖元整(469元)。
4、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到本市王益区七一路飞达烟酒店,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卷闸门破坏,正欲破坏内侧玻璃门入室盗窃时,被接报警赶至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事后该店失主维修店门花费共计230元。被告人袁某被抓获后,主动向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福利彩票店、“都市心情”茶秀、江南茶楼三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为许帅飞于2016年4月8日1时电话报警。
(2)张某某证言载明,2016年4月8日凌晨1时许,我发现有个男子在用钳子撬对面飞达烟酒的卷闸门,我就报警了。
(3)失主许某某陈述载明,2016年4月8日凌晨1时许,我赶到商店,看见警察抓了一个年轻小伙,商店的卷闸门半开着,门上中间锁子位置有一个洞,卷闸门内的玻璃门被撬开一半,我进店清点了店内财物,发现没有物品被盗。
(4)收据载明,飞达烟酒店修门花费230元。
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为2016年4月21日七一路派出所移交案件。
2、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指认盗窃地点及作案工具、被盗物品抛弃地点。
3、侦查终结报告、查获经过载明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等。
4、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载明,从被告人袁某处扣押:人民币220元整;芙蓉王牌香烟11盒;中华牌香烟(软包装)5盒;中兴牌手机(白色)1部;水果刀(红色)1把;扳手1把;尖嘴钳子1把;黑色背包(标注25)1个。
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6年4月8日被告人袁某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载明,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
7、户籍证明信载明,被告人袁某在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8、办案说明载明,江南茶楼被盗案、文化宫门口福利彩票店被盗案、"都市心情"茶秀三起被盗案失主均未主动报案,系被告人袁某被抓获后主动供述。新梅炒菜馆被盗一案中,因付新店内安装的监控设备无法提取视频录像,故仅提供了监控照片以作证据。
9、被告人袁某供述载明,2016年3月份下旬的一天凌晨,我来到文化宫的一家福利彩票店,我将旁边自行车的脚撑卸下来,拿着脚撑去撬福利彩票店的门,我将门上挂锁子的挂片撬开后,推了几次门都没有打开,就离开了。
我又去了文化宫里面一家卖衣服的店,这家店外侧是铁栅栏式的推拉门,我用脚撑把门上的链条锁弄断,打开外侧门里面是一扇玻璃门,撬玻璃门的时候,玻璃门裂开了,就钻进店内在吧台的抽屉、柜子翻,没有找到值钱物品,就出来了。
我走到耐火厂附近的一家文具店门口,看到卷闸门两侧底部挂了两把锁,当时没有合适的工具撬锁,就跑到我家卖馍的地方,在桌子的抽屉中取了小扳手后返回文具店。我用小扳手将挂锁的锁片弄断,打开卷闸门进入了店内,偷了一沓面值都是五角的钱,大概53元左右,我日常花销了。
我在偷完文具店后的第二天凌晨,来到二马路光明巷口附近一家药店,用铁皮剪将药店玻璃门上的把手压扁,将把手弄弯,随后将U型锁卸下进入药店,在收银盒里偷了1000余元现金,,一把手电筒,钱日常花销了,手电筒后来坏了就扔掉了。
我从药店出来到隔壁一家卖门的店,用同样的方法进到店里,偷了一把螺丝刀和一个验钞用的紫外线小灯,螺丝刀和小灯后来都扔掉了。
我从卖门的店里出来到隔壁一家广告店,也是用同样的方法进入店内,偷了40多元1元面值的钱,日常花销了。
我从广告店出来走到苗圃路一家“都市心情”的店,看到门旁边有一扇玻璃窗户,就用手将窗户拉开,从窗户钻进店内,偷了两条芙蓉王,我抽了一部分,现在还剩下11盒。
我在2016年4月7日凌晨沿街盗窃了9家店铺。
第一家是七一路那块的化妆品店,我破坏了玻璃门把手,取下锁子进去,偷了尖嘴钳子和螺丝刀,螺丝刀在撬体育桥斜对面茶叶店门时坏了扔在了茶叶店门口,尖嘴钳还在我身上。
第二家是在公园路口的狗粮店,我用工具撬开卷闸门后推开没有上锁的玻璃门进去,偷了一把钳子和螺丝刀,后来都坏了扔到了文化宫右侧的花园里。
第三家是在体育桥斜对面的茶叶店,我在卷闸门上开了一个洞,推开玻璃门从洞里钻进去的,没有偷到东西。
第四家是在百盛对面的女装店,我撬开卷闸门,然后从上有链条锁的玻璃门中间缝隙钻进去,偷了一个黑色绳子串起来的苹果样式的绿色挂坠,后来我发现是假的就扔在了正大步行街。
第五家是在女装店对面巷子里的茶楼,我从窗子翻进去,偷了一把扳手,这个扳手现在在我身上。
第六家是在茶楼对面的饭店,我破坏门把手卸下锁后进去,偷了300余元,现在花的还剩200多元。
第七家是我之前盗窃过的药店,这次我正撬玻璃门时,半扇门碎了,我进去偷了一个收银盒,打开后啥都没有,就仍在了药店附近一家修车店的门口。
第八家是在二马路公交公司对面的茶叶店,我撬开卷闸门推开没锁的玻璃门进去,偷了半条软中华香烟,一把水果刀和一副折叠式老花镜,眼镜被我扔到了大街上,还有5盒烟和水果刀在我身上。
第九家是在二马路红绿灯十字附近的成人用品店,我撬开卷闸门,推开没锁的玻璃门进去,偷了一部白色手机,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白色手机在我身上装着,黑色笔记本被我扔到了大同桥金麒麟网吧门口的垃圾桶里。
2016年4月8日凌晨,我在体育桥附近的烟酒店撬门时,被警察抓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等手段盗窃他人财物2725.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袁某已着手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部分盗窃犯罪,系盗窃未遂。对盗窃未遂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起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作案工具尖嘴钳子一个、赃款22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淑芳 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书记员:赵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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