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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无锡市惠山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9月23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1月23日、2010年4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9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建忠,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雪,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建忠、杨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接受审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丁建忠、杨雪关于被告人沈某某属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系过失犯罪、其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文

书记员:梅逸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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