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高中,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被告人王高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3月5日被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0日11时35分左右,被告人王高中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后排座位拆除)沿本市劳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公交站台附近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上公交站台,撞倒站立于站台上的被害人王某1,致其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高中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符合因全身多发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高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高中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高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高中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高中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高中当庭表示无异议,并对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被告人王高中的供述笔录,证人乙军、王某2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身份证、暂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高中的身份情况。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8〕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高中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石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高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高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高中明知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高中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王高中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高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翊贤
书记员:苏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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