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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朱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朱某某朱湖街,组织机构代码01433246-0。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宿某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8幢,组织机构代码05187821-9。
法定代表人:蔡政翰,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2016)苏132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宿某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朱某某人民政府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朱某某人民政府申请,2017年3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宿某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宿某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执行长 杜学任 执行员 李帅伟 执行员 裴昌乐
书记员:王成红 第1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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