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步某、杨过等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步某。
被执行人杨过,曾用名杨飞明。
被执行人成先童。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丹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步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执行人杨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被执行人成先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步某、杨过已于2014年9月5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成先童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成先童有银行存款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成先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虞韵
审判员 路忠贤
审判员 王俊

书记员: 王雪薇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