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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魏永利,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8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江宁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永利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魏永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00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5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永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魏永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魏永利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交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永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永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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