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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江苏梦某某丝家纺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
被执行人江苏梦某某丝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梦某某丝家纺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梦某某丝家纺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时支付申请人王龙友、周磊等7人2014年5月26日至6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71589元(详见附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额一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842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涉多起诉讼及执行案件,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厂房土地等资产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流拍),此外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842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号仲裁裁决书中汤某某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李 阳 审 判 员  步全赢 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

书记员:施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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