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臣,系溧阳维景国际酒店厨师。2018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国臣于2018年8月18日凌晨,醉酒后驾驶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钟某某机械新村13幢处时,与被害人季某停放在路边的苏D×××××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国臣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国臣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马国臣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车辆的事实。被告人马国臣已赔偿被害人季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季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钱某、周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8)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国臣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事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国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国臣犯危险驾驶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国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伟明
书记员:诸凌燕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