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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人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战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华益峰
书记员:朱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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