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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赖某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申请执行人缪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赖某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缪某某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赖某韬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合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萍
人民陪审员 郑艳
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
书记员: 付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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