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恐龙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
王何标(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
常州恐龙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朱国贤(江苏常州新北区西夏墅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何标,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恐龙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贤,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林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恐龙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煜林公司与恐龙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首先,合同签订后,恐龙公司依约为煜林公司改造变压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煜林公司需先验货后支付改造费用,煜林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改造费用,由此可以认定煜林公司已经按约对改造后的变压器进行了验收,对改造后的变压器的质量予以确认并支付改造费用。煜林公司认为恐龙公司无改造变压器资质,也未提供检测报告系违约,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煜林公司主张返还维修费用及要求赔偿停产损失,须由煜林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煜林公司仅提供了协商函,但协商函中并未对故障原因进行确定性的分析,故根据协商函的内容,无法确认改造后的变压器发生故障的原因,亦无法确认变压器出现故障系恐龙公司改造变压器所致。第三,煜林公司认为恐龙公司以扣留变压器为由要求其支付维修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第四,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改造后的变压器的质保期为一年,虽然改造后的变压器发生故障是在质保期内,但现故障原因无法确定系恐龙公司改造后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五,煜林公司向恐龙公司主张停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煜林公司向恐龙公司主张返还维修费及赔偿停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煜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1924元,由上诉人煜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煜林公司与恐龙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首先,合同签订后,恐龙公司依约为煜林公司改造变压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煜林公司需先验货后支付改造费用,煜林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改造费用,由此可以认定煜林公司已经按约对改造后的变压器进行了验收,对改造后的变压器的质量予以确认并支付改造费用。煜林公司认为恐龙公司无改造变压器资质,也未提供检测报告系违约,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煜林公司主张返还维修费用及要求赔偿停产损失,须由煜林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煜林公司仅提供了协商函,但协商函中并未对故障原因进行确定性的分析,故根据协商函的内容,无法确认改造后的变压器发生故障的原因,亦无法确认变压器出现故障系恐龙公司改造变压器所致。第三,煜林公司认为恐龙公司以扣留变压器为由要求其支付维修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第四,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改造后的变压器的质保期为一年,虽然改造后的变压器发生故障是在质保期内,但现故障原因无法确定系恐龙公司改造后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五,煜林公司向恐龙公司主张停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煜林公司向恐龙公司主张返还维修费及赔偿停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煜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1924元,由上诉人煜林公司负担。

审判长:时坚
审判员:邹玉星
审判员:熊艳

书记员:李春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