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1978年9月因打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9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警告;2004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的某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至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86号榕城游戏室,无故向被害人虞某2讨要钱财,虞某2未予理睬,李某某遂用酒瓶将虞某2的头部砸伤。同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酒后再次至上述地点向虞某2强行讨要钱财,虞某2未予理睬,李某某即扬言要拿刀砍他,虞某2害怕遂报警。
2017年1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至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78号强妈旅馆要求住宿,服务员安排其入住一房间,李某某以房间的被子是自己的为由在旅馆吧台滋事,并砸碎吧台的两盆植物盆栽。
2017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至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86号榕城游戏室向被害人张某强行讨要钱财遭拒,遂坐在张某的摩托车上不让其离开,并威胁、恐吓张某,张某被迫给付李某某人民币50元。随后李某某又向榕城游戏室员工兰某索要钱财,遭拒后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恐吓兰某,兰某夺下折叠刀并报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余某、雷某的证言,被害人虞某2、代某、张某、兰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指纹认定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其中:
1、被害人虞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其经常去位于热河南路的榕城游戏机室玩,那里有一个酒呆子(指李某某),天天喝酒,经常在游戏机室闹事。2016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在游戏机室里看别人打游戏,李某某让其给他200块钱,其没给他钱。过了大约半小时,其听到“砰”的一声,等反应过来感觉满头都在流血,回过头来发现是李某某拿酒瓶砸其头部。其当时很气愤,也上前打他,被在场的人拉开了。其知道李某某穷没钱赔,就没有报警。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其又在游戏机室里遇到李某某,喝了很多酒,上来又向其要200元。其没理会,他说不给钱就要砍其,并上来夹住其头部,弯腰到桌下找东西,其感觉他真的在找刀砍人,就挣脱了跑,他跟着追。其实在没办法就打110电话报警。在游戏机室里玩并被他要过钱的人很多。
2、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7年1月31日早上6点左右,喝得醉醺醺的“小四子”(指李某某)到热河南路78号强妈旅馆要求住宿,虽然李某某无钱支付住宿费,但余某知道李某某是老改造,喝完酒喜欢闹事,就将他带到305房间给他睡觉,后李某某到吧台说305房间里的被子是他的,并砸了摆在吧台上的两盆花,损失大概一百余元。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13日凌晨1点多钟左右,其在热河南路86号的榕城游戏机室里打游戏,有个醉酒的男的向其要钱,并盯着其不给走。其无心再玩准备骑停在游戏机室门口的摩托车走,他就坐在摩托车上拦着不让走,其无奈,返回游戏机室换了一百元的零钱,给了50元那个酒呆子。其不认识他,但知道他经常在游戏机室里无故跟人家要钱。
4、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7年2月13日凌晨2点多,经常在榕城游戏机室向别人要钱的被告人李某某又向店里的一个客人要钱,客人不给他就坐在客人电动车上不让走,客人被逼无奈到店里换了零钱给了李某某50元,并向他们发牢骚。兰某问李某某为何总向客人要钱,并要求李某某离开游戏室,李不走并盯着兰某索要200元,兰某被惹火了与李某某吵起来,李某某从身后拿出一把折叠刀捅向兰某,被兰某躲开,但衣服后面被捅破。兰某觉得人没什么事,让他走就算了,但李某某非要给钱某走,这样过了两个多小时,兰某无奈并报警。李某某经常喝醉酒后到榕城游戏机室里闹事,向客人要钱,不给钱就缠着人家,或者打人家。很多客人被迫给他钱。同时兰某、雷某证实去年有一次,李某某在游戏机室里向一客人要钱,客人没给他钱,他把客人打了一顿,头打破了;后来又曾向这个客人要钱,客人不给他,他就说要拿刀砍人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其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李某某提出的其从未在榕城游戏室滋事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提出的强妈旅馆的被子是其本人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于事发后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子为李某某所有,但其被子出现在强妈旅馆事出有因,李某某为该偶发纠纷借以生非,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据此,为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文菁 人民陪审员 陈德润 人民陪审员 姚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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