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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新余市半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被执行人:新余市半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明。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失信决定书,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永洪 审判员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书记员: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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