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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马某某等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QQ昵称“中国夜莺豪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QQ昵称“妖妖”、“妩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盖仁花,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永,QQ昵称“浪漫夫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告人王永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再次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辩护人常保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黎琴,QQ昵称“骚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被告人陆黎琴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杜顺祖,QQ昵称“海哥夫妻专用号”、“海哥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人杜顺祖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焦凯,QQ昵称“夫妻群奋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被告人焦凯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张金凤,QQ昵称“凄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人张金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戚绍其,QQ昵称“野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金华联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人戚绍其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中华,QQ昵称“八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被告人张中华因吸毒于2009年12月13日被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张中华因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看守所,同年8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梁国玉,QQ昵称“红尘有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潍坊市顺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山东省潍坊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被告人梁国玉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志强,QQ昵称“有问☆必★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天相药厂工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告人吴志强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王永、陆黎琴、杜顺祖、焦凯、张金凤、戚绍其、张中华、梁国玉、吴志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勇、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盖仁花、被告人王永及其辩护人常保生、被告人陆黎琴、杜顺祖、焦凯、张金凤、戚绍其、张中华、梁国玉、吴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其经营的彩票店内,在互联网上利用号码为1487493558、118145950等数十个QQ号组建“中国夜莺”QQ群(最大容纳2000名群成员),并以群主的身份组织他人在该QQ群视频聊天室内进行淫秽表演。被告人马某某、王永、陆黎琴、杜顺祖、张金凤、焦凯、戚绍其、张中华、梁国玉、吴志强明知黄某某在“中国夜莺”QQ群内组织他人淫秽表演的情况下,为寻求精神刺激,先后加入该QQ群内,分别以管理员、麦手等身份,通过网上招引观众,采取对淫秽表演进行解说、配音、加音乐、调动气氛对观看淫秽表演的人进行煽动,对不听从管理或者对视频效果造成影响时,把部分观众驱逐出QQ群等“踢人”手段,以及禁言、发言宣传等管理方式,配合被告人黄某某在该QQ群视频聊天室内多次组织不特定群内成员进行淫秽表演,现场直播给进入该群视频聊天室内的成员观看。2016年7月9日、7月14日,经侦查人员远程勘验,被告人黄某某建立的“中国夜莺”QQ群在视频聊天室内组织两场淫秽表演,每场淫秽表演的表演者均达到10多人次,进入视频区内观看淫秽表演的观众超过50人。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陆黎琴、焦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台式电脑主机十一台、一体式电脑一台、手机十五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王永、陆黎琴、杜顺祖、焦凯、张金凤、戚绍其、梁国玉、张中华、吴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阚某、陈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以及提取的视听资料,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本案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寻求刺激在互联网上创建淫秽表演QQ群,以群主的身份对群内观看人员进行管理,组织他人在群内聊天视频室内进行淫秽表演,被告人马某某、王永、陆黎琴、杜顺祖、焦凯、张金凤、戚绍其、张中华、梁国玉、吴志强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某在QQ群内组织淫秽表演,仍然积极参与管理,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王永、陆黎琴、杜顺祖、焦凯、张金凤、戚绍其、张中华、梁国玉、吴志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为组织淫秽表演创建“中国夜莺”QQ群,组织淫秽表演,对群实施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王永、陆黎琴、杜顺祖、焦凯、张金凤、戚绍其、张中华、梁国玉、吴志强协助、配合被告人黄某某组织人员在“中国夜莺”QQ群内进行淫秽表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黎琴、焦凯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均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王永、陆黎琴、杜顺祖、张金凤、焦凯、戚绍其、张中华、梁国玉、吴志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及系共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被告人陆黎琴、焦凯具有自首情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记录以及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能够证实涉案QQ群内视频区观看淫秽表演的人员已达到五十人以上,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在组建的QQ群内组织淫秽表演,积极参与并利用“麦手”的身份,协助、配合被告人黄某某管理该QQ群,组织群内人员进行淫秽表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永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永系从犯,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陆黎琴、焦凯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永、杜顺祖、张金凤、戚绍其、张中华、梁国玉、吴志强均系从犯,并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九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陆黎琴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杜顺祖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焦凯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金凤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戚绍其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中华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梁国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吴志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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