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敏,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飞,系该镇镇长。
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句国土资处(2015)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后白镇西城行政村12982平方米(合19.5亩)集体土地;没收被申请人非法占用的句容市后白镇西城行政村6133平方米(合9.2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后白镇西城行政村戴家边自然村6849平方米(合10.3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2455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7日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处(2015)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颖 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 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
书记员:桂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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