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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杜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医院医生,户籍在无锡市惠山区。曾因传播淫秽图片于2014年11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到案,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日被取保候审,4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费凌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辩护人费凌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予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的意见,经查,1、根据被告人杜某在2016年10月18日的笔录,其至公安机关是因为自己车子被砸的事,对故意伤害王某的事实予以否认,后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并未如实供述,故不符合构成自首的条件。2、现有证据证明王某不存在刑法范畴的过错。3、被告人杜某虽赔偿了王某的损失,但王某表示不谅解。4、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情节及以往的不诚信,不符合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及“获得了谅解,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其余意见,均予采纳。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许景波

书记员:纪以超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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