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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本院在执行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于英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06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 雷审判员 荆 佩审判员 许正平
书记员:贾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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