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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家港市沙洲湖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杨惠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沙洲湖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永安路950号。法定代表人宋华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6〕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没收在非法占用该宗地范围内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330平方米土地;(二)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6330×10=2633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1、处没收建构筑物的,将没收的建构筑物移交市财政部门;2、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4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6330×10=2633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生产用房现场照片、生产用房建成照片、租赁土地协议、行政处罚告知书、代收发没款专用收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土罚字〔2016〕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沙洲湖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杨舍镇斜桥村4、5组土地建设职中路北延段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6〕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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