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杨孝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房产信息。
4、到车管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5、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
6、被执行人离开最后住所地,现下落不明。
7、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永远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书记员:赵元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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