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定南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申请人方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8民初第6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2018年5月1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志军
审判员 李 勋
审判员 叶越多
书记员:郭贤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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