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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华运明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颖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颖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牡丹江铁路公安处鸡西站派出所会同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城厢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8年2月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2月14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被告人华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重庆铁路公安处宜宾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8年3月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21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被害人李某、肖某分别于2017年11月3日、11月4日被网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进贤县民和镇凤凰西街徐家岭宾馆旁某民居五楼传销窝点。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华运明搜走李某、肖某随身物品,限制李某、肖某使用手机与亲友联系。为迫使李某、肖某加入传销组织,吴某某、华运明伙同杨某、畅某(均已起诉)等人采取卡脖、体罚、看守等手段,阻止李某、肖某按其个人意志离开传销窝点。同年11月10日,肖某趁看守人员疏忽之际,从传销窝点窗户爬下楼却不慎摔伤,恰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解救出李某。经鉴定,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祝某1于2017年10月被网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进贤县,先后被非法关押在民和镇徐家岭宾馆旁某民居传销窝点和钟陵路菜市场对面某民居传销窝点。为迫使祝某1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华运明、王某(已起诉)等人采取殴打、体罚、看守等手段,阻止祝某1按其个人意志离开传销窝点。2017年12月12日,当传销窝点转移时,祝某1趁看守人员疏忽之际逃离。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华运明在四川省宜宾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华运明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华运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被害人肖某的陈述:2017年11月5日左右,其因找工作被骗至进贤县一传销窝点,平时其都是被看管的,根本走不出房间,第五天时,其从窗户爬出去,到四楼时其从上面跳了下来摔倒在地上,有人打了110报警,警察、120来了把其送到医院。传销窝点里的华有明(音)、吴永发(音)、畅某、杨某、还有一个姓“秦”的都看管过其。是一个长得很胖的男子掐其脖子,威胁其不能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7年11月3日,其因找工作被骗至进贤县一传销窝点,华运明把其推到床上不让其起来。其和肖某两个人在传销窝点内不能随意走动,上厕所时有人跟着,睡觉时有人看管。威胁过其的有“吴二胖”、姓任的主任,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兔唇男子。肖某求传销组织人员让其离开时,“吴二胖”威胁肖某并掐他的脖子。被害人祝某1的陈述:2017年10月底左右,其被骗至进贤县的传销窝点,吴某某掐其脖子,华玉明对其搜身。睡在其旁边的是任某东和杨某。证人陈某的证言:2017年11月28日,其被骗至进贤县一传销窝点,祝某1商量逃跑后被王某、任某东察觉了,祝某1被打,脖子上有红色的痕迹。证人张某的证言:2017年12月4日,其被骗至进贤县一传销窝点,王某掐其脖子并殴打,另一名主任殴打其,并用烟头烫其脸。证人邱某的证言:2017年11月10日中午,其经过进贤县徐家岭宾馆时,突然掉下来一个人,其看到是一个大概20来岁的年轻小伙子。其上前问怎么回事,他就指着楼上说自己被人骗来搞传销。其就打了110报警。证人马某的证言:其是进贤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出诊医师。2017年11月10日12时,120调度室接到急救电话,县徐家岭宾馆附近有人需要急救,其和同事就赶到该位置,将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小伙子送到医院。受伤患者名叫肖某。证人杨某的证言:其在进贤县一传销窝点,李某、肖某分别是在2017年11月3日、5日被骗到该窝点。他们在传销窝点内被限制自由,华运明在场时才能打电话,吴某某让他们扎马步。证人畅某的证言:2017年11月初,其转到一传销窝点,该窝点的肖某对加入传销组织比较抵触,吴某某就对肖某泼水,肖某对家里的管家华运明磕头。后肖某顺着窗外的水管爬出去了。肖某和李某都是体罚撑不住才告诉他们的银行卡密码。证人王某的证言:其在进贤县一传销窝点,祝某1、陈某、张某是新加入的,刚来时登记他们的随身财物,他们上厕所时被看守,睡觉时有人睡在旁边防止逃跑。他们情绪不稳定时,会给他们聊天,聊天不行就威胁。吴某某殴打过祝某1,华运明登记祝某1所带的财物。证人龚某的证言:其在进贤县一传销窝点,祝某1、陈某、张某在窝点内不能自由出入,威胁他们不能随便走动,做什么都要打报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其在进贤县徐家岭宾馆附近一传销窝点,其是主任,华运明是管家,畅某、杨某等人是老板,李某、肖某是新人。肖某因想要离开传销点,选择从窗户跳楼逃跑。李某来的时候被搜走随身物品,睡觉、上厕所都有人看守。肖某来的时候其掐他的脖子,并让李某、肖某一起蹲马步。其还到进贤县老一中附近一传销点“坐勤”,去跟新人聊天,如果他们有抵触的话,其就会让他们蹲马步、做俯卧撑,如果他们想逃跑,其也会掐他们脖子来警告。其不记得祝某1是谁。被告人华运明的供述:其在进贤县一传销窝点,主任是任某东、吴某某,其是管家,畅某、杨某等人是老板。李某、肖某是新人,他们被骗到传销点后,如果不能接受传销就会对他们施行暴力,李某来的时候被龚某按在床上,任某东掐脖子,其抓住手和脚,李某上厕所、睡觉时都被看守。肖某来的时候,其掐他的脖子威胁。吴某某、任某东让李某、肖某扎马步,让他们说出银行卡等密码,如果不说就会打他们,威逼利诱下他们都说了自己的密码。肖某在加入的第5天,从窗户爬出去,摔到一楼被人发现后报警。祝某1到传销窝点时,由龚某、吴小生进行恐吓搜身。其就是对祝某1进行看守。对祝某1进行殴打的主要是吴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华运明辨认任某东的身份;杨某辨认吴某某、华运明、畅某、肖某、李某、任某东的身份;畅某辨认吴某某、华运明、任某东的身份;王某辨认吴某某、华运明、任某东的身份;肖某、李某辨认畅某、杨某的身份;祝某1辨认华运明、吴某某的身份。鉴定文书:肖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祝某1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刑事照片:被告人吴某某、华运明及杨某指认非法拘禁肖某、李某的现场。房屋租赁合同:付小玲将座落在凤凰街118号501室的房屋出租给王飞居住使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2018年2月1日,牡丹江铁路公安处鸡西站派出所民警通过信息研判,掌握吴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内活动线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派出所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并羁押。2018年2月23日,重庆铁路公安处宜宾车站派出所民警将华运明抓获并羁押。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1991年7月14日,在户籍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华运明出生于1994年5月10日,在户籍辖区内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吴某某、华运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肖某分别于2017年11月3日、11月4日被网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进贤县民和镇凤凰西街徐家岭宾馆旁某民居五楼传销窝点。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华运明搜走李某、肖某随身物品,限制李某、肖某使用手机与亲友联系。为迫使李某、肖某加入传销组织,吴某某、华运明伙同杨某、畅某(均已起诉)等人采取卡脖、体罚、看守等手段,阻止李某、肖某按其个人意志离开传销窝点。同年11月10日,肖某趁看守人员疏忽之际,从传销窝点窗户爬下楼却不慎摔伤,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解救出李某。经鉴定,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祝某1于2017年10月被网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进贤县,先后被非法关押在民和镇徐家岭宾馆旁某民居传销窝点和钟陵路菜市场对面某民居传销窝点。为迫使祝某1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华运明、王某(已起诉)等人采取殴打、体罚、看守等手段,阻止祝某1按其个人意志离开传销窝点。2017年12月12日,当传销窝点转移时,祝某1趁看守人员疏忽之际逃离。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23日,被告人华运明在四川省宜宾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华运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华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华运明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华运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5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二、被告人华运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6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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