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00号。
负责人:孙小飞,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作出的(2018)通南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名下共有的位于本市万通城12幢2605室不动产,且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24820.36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依据(2018)苏0602执1710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名下共有的位于本市万通城12幢2605室不动产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8)苏0602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阳
书记员: 任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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