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忠介路1号琼山五交化公司。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海南二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林某于2014年1月22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6年3月17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30日止。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10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林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业夏
审判员 陈焕利
审判员 未锋
书记员: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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