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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热某,女,1991年10月11日生,维吾尔族,无业。2014年4月1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邓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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