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男,汉族,中专文化,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连刑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5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红 审判员 何立龙 审判员 郭正道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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