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又名杨林,男。
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四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74801P。
法定代表人杨人福,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78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781执17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皓平
审判员 毛远聪
审判员 廖晓津
书记员: 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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