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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娆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朱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黄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京弓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征(系黄娆姐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朱某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黄娆与赵某某、朱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4日做出(2014)浦江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被告赵某某、朱某华共欠原告黄娆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由被告赵某某、朱某华偿还原告黄娆人民币46万元,此款由被告赵某某、朱某华于2014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双方关于此借款再无其他纠纷;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赵某某、朱某华负担(此款由赵某某、朱某华于2014年8月20前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朱某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朱某华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均被本院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10号恒信缔景名苑004幢101室、201室已被本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9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朱某华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均被本院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10号恒信缔景名苑004幢101室、201室已被本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9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我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煜 审判员 吴明龙 审判员 吕春贵

书记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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