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某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某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贻平
书记员: 付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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