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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戚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金陵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8529035P。
法定代表人:戚宇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戚宇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戚某、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戚宇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杨某撤回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8)赣0313执4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建华
审判员 陈征
审判员 胡自伟

书记员: 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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