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被执行人丁小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本院在执行陈某来与被执行人谢某某、丁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某某、丁小燕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4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丁小燕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781执字第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谢学军
审判员 张永林
书记员: 张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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