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桂某,女,1939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信义
书记员:付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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